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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唬;;;;ぬ趵
发布时间:2014/03/26
| 2003-01-09 |
| (2002年8月2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唬;;;;ぬ趵罚,,,,,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 第一条、为了保唬;;;;ど钜盟矗,,,,,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唬;;;;す芾砉ぷ。。。。。。。。 |
|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唬;;;;す婊,,,,,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诰媒ㄉ琛⒊钦蚪ㄉ璧墓婊刂疲,,,,,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ぷ式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唬;;;;ぜ跋喙毓ぷ魈峁┍U。。。。。。。。 |
| 第四条、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唬;;;;な凳┩骋患喽焦芾。。。。。。。。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唬;;;;さ挠泄毓芾砉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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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唬;;;;ど钜盟吹囊逦瘢,,,,,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唬;;;;ば逃,,,,,提高公众的环境保唬;;;;ひ馐逗头ㄖ乒勰。。。。。。。。对保唬;;;;ど钜盟醋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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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侵肝Vど钜盟乃蚀锏焦冶曜迹,,,,,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要特别保唬;;;;さ那。。。。。。。。 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治钜盟乇硭幢;;;;;;で蜕钜盟叵滤幢;;;;;;で。。。。。。。。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唬;;;;で治患侗;;;;;;で⒍级保唬;;;;で妥急;;;;;;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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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市环境保唬;;;;ば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址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唬;;;;で幕址桨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唬;;;;で幕址桨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谋涓,,,,,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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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Φ庇忻魅返牡乩斫缦吆捅曛。。。。。。。。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谋曛居墒腥嗣裾府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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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唬;;;;で诘乃剩,,,,,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唬;;;;げ棵叛≡袢范ǖ奶囟ㄏ钅勘曜枷拗担唬;;;;二级保唬;;;;で诘乃剩,,,,,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唬;;;;げ棵叛≡袢范ǖ奶囟ㄏ钅勘曜枷拗。。。。。。。。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唬;;;;で乃剩,,,,,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
|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唬;;;;で冢,,,,,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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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 (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 (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 (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 (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 (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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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唬;;;;で冢,,,,,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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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 (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屠宰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唬;;;;で诘穆糜吻ǖ悖┑墓芾碚弑匦虢⒒肪澄郎芾碓鹑沃疲,,,,,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
|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唬;;;;で冢,,,,,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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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唬;;;;に次薰氐南钅浚唬;;;; (二)运输剧毒物品;;;;;; (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 (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
|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唬;;;;で冢,,,,,禁止下列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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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从事农牧业活动;;;;;; (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 (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 (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唬;;;;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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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谖:λ吹南钅浚,,,,,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すこ逃玫睾蜕钜盟幢;;;;;;で谖:λ聪钅堪崆ㄓ玫丶熬用竦囊椎匕仓糜玫兀,,,,,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
| 第十五条、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ㄉ璧南钅浚,,,,,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
| 第十六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段诳讲墒⑼谏郴蛭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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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诘氐南纾ㄕ颍┤嗣裾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唬;;;;で投级保唬;;;;で邮虏鸵担,,,,,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
| 第十八条、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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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唬;;;;で推渌钜盟吹胤⑸环⑿允鹿剩,,,,,造成或者 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唬;;;;さ刃姓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唬;;;;肪潮;;;;;;ば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
|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浚?????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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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
|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唬;;;;で投级保唬;;;;で冢,,,,,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浚?????睿唬;;;;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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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唬;;;;ば姓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浚?????睿,,,,,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浚?????睿,,,,,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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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